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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宣讲】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泪

时间:2020-07-08   来源:大豫讲坛

  《民法典》中“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引起了广泛热议,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责任。

  2017年6月,柴某途中遇到女出租车司机沈某求救,称车被歹徒劫持。柴某即让沈某上车追歹徒,追击中被歹徒撞击连人带车栽进沟里,因伤势过重不幸遇难,歹徒逃逸,至今没有归案。柴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沈某及车主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赔偿案件,应当由谁补偿呢?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可以”即非强制性,“适当”要看受益人意愿。另一种情形“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第一个要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之一,一“没有侵权人”,可能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无主动物等导致伤害,二侵权人逃逸未归案,三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第二个要件:“受害人请求补偿”。如果受害人不请求或自愿放弃补偿,那么受益人也可不补偿。

  本案中柴某帮助沈某追回被劫持的出租车不幸遇难。如果歹徒归案,则应由歹徒即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此时适用于本条款的第一种情形;但本案中侵权人逃逸没有归案,受害人又有“补偿”请求,则受益人(包括沈某及其出租车公司)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7日,沈阳康平县,一个老太太到药店买药时突然心脏骤停,店主孙向波为其做心肺复苏救治。老太太因抢救及时脱险,但发现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遂起诉孙向波索要住院费和伤残赔偿金。

  本案中孙向波出于道义救助老太太符合“自愿”原则,老太太晕倒如果4-6分钟之内不实施抢救会造成脑和其他人体重要器官不可逆的损害,甚至丢掉性命,符合“紧急救助”行为的紧急性特征。尽管受助人损害确实存在,但专业人士表示:丢命和肋骨断在紧急情况下选哪个不言自明,这符合救助行为利他性的要求。所以,法院审理认为孙向波救助行为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担责。

  法律的底色是道德人心。《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一是顺应民意,回应社会关切,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救不救”之类法律和道德风险;二是统一法律标准,保护好人权益,使司法裁决有了准确而统一的参照标准;三是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正义,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激发社会善行善举,维护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