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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宣讲】继承规则的新变化 你了解吗

时间:2020-07-09   来源:大豫讲坛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出现了若干新的变化。如增加了遗嘱的形式,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扩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等。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周先生的老伴于2000年去世,2001年周先生和李女士再婚。2008年周先生突然卧床不起,于2013年3月去世。正当一家人商议操办后事时,李女士突然拿出了周先生所立遗嘱,称周先生在病重之际,曾请生前同事奚女土带着电脑前往医院,根据其口述遗嘱进行记录后打印出来由其最终签字确认。遗嘱内容为将周先生位于北京市阜成门的房屋留给李女土继承。周先生的几个子女对该遗嘱从真实性到形式上均不认可,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法院对该遗嘱不予认可,判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房屋。

  这是发生在2013年的案例。彼时的《继承法》的遗嘱形式仅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由于对打印遗嘱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参考“自书遗嘱”来判定其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有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实质就是自书遗嘱,判定打印遗嘱有效;而有的法院认为打印遗嘱并不是自己书写,判定打印遗嘱无效。同案不同判,百姓无所适从。

  目前,使用电脑写作、打印机打印成为书写的常态。打印遗嘱的效力,也应当进行明确的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确认了打印遗嘱是有效的遗嘱形式。

  但关于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应有见证人见证。自书遗嘱可以没有见证人,但打印遗嘱必须有见证人见证。因为虽然打印遗嘱的名字是自己签的,具有可辨别性;但打印遗嘱的内容是机器打印的,不具有可辨别性。

  第二,见证人的资格也有限制:18岁以下的未成人或精神病人等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做见证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做见证人。因此,由基层组织负责人、德高望重的乡绅、或专业的律师来做见证人,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第三,见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请注意,是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而非仅在最后一页签名。

  《民法典》继承编做出的这些新规定,对于财产传承过程中法律纠纷的减少,将起到源头预防的作用。这些新规定,也是对居民财产传承形式多样化意愿的尊重,反映了社会的新变化,满足了百姓的新需求,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立法品格,和以人为本的“人民法典”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