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宣讲 宣讲在线 宣讲文稿

【民法典微宣讲】《民法典》守护您“头顶上的安全”

时间:2020-07-15   来源:大豫讲坛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污染环境,也给路人带来极大的危害。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如果没有监控,整栋楼寻找嫌疑人何其难,高空抛物造成伤亡谁来担责?“头顶上的安全”如何捍卫?

  2019年6月,北京的范先生和弟弟一起去看望母亲,当他走到小区楼下时,突然落下一堆杂物,结结实实地砸中了范先生的头部。经过诊断:范先生头部有一个约5厘米的伤口,整整缝合了6针。

  2020年5月,广东深圳,一女子抱着六个月大的婴儿正常行走,突然被上方掉下来的两大瓶洗发水砸中婴儿。至今,孩子还没有脱离危险。

  《民法典》出台后,明确了高空抛物属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员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厘清了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明确由抛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物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可能加害者给予补偿。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二,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原来高空抛物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主要是确定被告的难度较大,绝大多数被告既无过错,也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但却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无辜被告都非常抵制判决,也不会主动履行判决,社会效果不好。

  第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是指建筑物的管理者,他们对建筑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发生;若管理不当,致使建筑物的附属部分坠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新增公安机关调查等义务。发生高空坠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可能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完善,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不仅细化了各方责任,最大程度降低高空抛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公民自觉提升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安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