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宣讲】《民法典》里的新规范——“自甘风险”规则
几位篮球爱好者经常在一起打篮球,一次在打篮球时某甲在运球时摔倒受伤,住院三十多天,花费近万元。某甲认为自已参加集体活动受伤,其他篮球爱好者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一起打篮球的人则认为,大家自愿在一起打篮球,对某甲的受伤,大家都不是故意的,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某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他参与打篮球的人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按侵权赔偿处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其他参与打篮球的人员共同补偿某甲部分损失。
上面的案例中法院之所以通过调解以补偿的方式解决纠纷,并没有判决其他参与打篮球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法院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类似的情况比如自愿参加集体组织的攀岩、武术、足球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比如自愿参加集体自驾游活动、参加集体野外生存活动出现意外。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纠纷由此而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其核心内容是:
1.参加者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2.在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他参加者的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
3.对集体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活动的组织者如学校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确立“自甘风险”规则的重大意义,通过法律形式确认了参加者参加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自行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避免了在各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的混淆不清。同时,在参加者存在重大过失或过错的情况下,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各方的责任。对于集体活动的组织者,规定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集体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能够引导人们谨慎参加危险活动,遵守活动规则,也有利于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各项体育活动,让集体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